创新创业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产业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号)(简称“工业强市三十条”),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产业提升,做大做强企业,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1.设立5000万元配套专项资金,用于 “工业强市三十条”配套政策的落实。对列入淄博市“工业企业50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铸链”工程、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两化融合重点项目以及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获得市级奖励、补贴、补助的,按照“工业强市三十条”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2.支持高新区“工业30强” 企业做大做强。设立1亿元的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保障工业企业做大做强。集成政策、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资源,按“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资金和政策支持。

      3.鼓励“工业30强”和 “创新型高成长工业30强”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施做大做强且总部设在高新区的企业,按“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

       4.鼓励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对区内企业与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与其它外资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与中国企业500强前100名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实际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5.实施高新技术产业“铸链”工程。立足高新区“5+1”产业格局,鼓励成立产业联盟,加快产业提升步伐。对于担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的区内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对联盟企业新上的亿元以上补链、延链、增链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并给予支持。

       6.加快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设立300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每年确定10个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非新增用地),对于设备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确定10个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对设备和软件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7.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改造。设立50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

       8.鼓励企业开展污染物减排治理改造。设立5000万元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治理改造。

       9. 积极实施品牌带动和标准化战略。对主持或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1:0.5的比例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按照国家或省级奖励1:0.5比例配套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服务)、山东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

       10.着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设立500万元的企业管理提升专项资金,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分行业、分梯次、长期系统培训。鼓励企业实施诚信评价,对高新区三个“30强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的,按评价费用给予80%的补助;对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实施信用评价的,按评价费用的50%给予补助。实施企业管理对标,对评为管理标杆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咨询诊断。对“工业30强”企业、“创新型高成长工业30强”企业和困难企业聘请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机构策划发展规划、开展管理咨询诊断的,经认定,“工业30强”企业按照咨询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创新型高成长工业30强”企业按照咨询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困难企业按照咨询费用的100%给予一次性补贴。

       11. 实施园区提升工程。设立5000万元的园区提升发展专项资金,实施老旧园区企业提升工程,加快“腾笼换鸟”,吸引高端项目集聚发展。  

       12. 支持服务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设立50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对“服务业30强”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并优先推荐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资金和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及限额以上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设立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14.大力发展工业设计。设立2500万元的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工业设计快速发展。

       15.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对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性总部),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支持奖励。

       16.设立2亿元的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科技含量、节能减排、环境建设的先进性等,以“一企一策”的方式,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对首次纳入统计的亿元以上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7.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转贷应急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托政府参股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单户企业),担保费率在2.5%以下并按期偿还贷款的,给予保费40%的补助。建立融资担保代偿分担补偿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单户企业),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承担40%、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贷款银行承担20%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

       18.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首发上市融资企业(上市公司注册地在高新区)、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精选板30万、成长板10万、众创板5万元),在上海、天津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挂牌的企业参照执行。

       19.对到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市级以上法人金融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落户补助;市级以下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落户补助;在区内增设新网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公司治理优良,业务发展突出,风险内控健全,客户服务先进的金融业机构管理团队,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20.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基金首期规模3亿元,以引导基金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管理,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现代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整合市场要素资源,促进产业升级。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5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符合本意见,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政策的优惠规定,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